《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(草案)》将在本月进行第二次审议。今天(12日),省城律师张法水、汪运现、董健等一起研讨后,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建议,称“‘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文物管理所等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’,法规中作出这样的规定属于典型的‘部门利益法制化’”。
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本月对《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(草案)》进行第二次审议,今年 7月第一次审议时,就有多位常委提出修改建议。在社会上,该条例草案更是引来热议。山东政法学院原院长赵喜臣在日前的一次座谈会上,“炮轰”了其中的两条规定。这两条是:“第五条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,委托文物管理所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”;“第四十四条:国有文物收藏单位、考古发掘单位向社会提供的文物咨询、鉴定等服务活动,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。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制定,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”。赵喜臣认为,委托事业单位来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,是把事业单位行政化了,与我国对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;第四十四条规定则扩大了收费权,也为乱收费埋下了伏笔,这与政府极力反对乱收费的举措正好相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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